食品流通許可證,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、發放條件、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。2014年10月23日之前,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堅持先證后照
新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更為嚴格,今后不再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,而改由各監管部門分段發放生產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許可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條 的規定,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:一是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裝、貯存等場所,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,并與有毒、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
是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、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,有相應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風、防腐、防塵、防蠅、防鼠、防蟲、洗滌以及處理廢水、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
是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、管理人員和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;四是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、不潔物。
全國工商系統已累計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594.64萬個,加上原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并仍在有效期內的食品經營者,全國持有“兩證”的合法食品經營主體總計達到613.38萬戶。
直至2012年,通過嚴把食品經營準入關,我國食品經營主體素質有所提高,但仍然存在著總體數量較大,小、散、亂問題突出等問題。